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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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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是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无锡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信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1]

市委部委办局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校市档案史志馆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无锡市文明办市委讲师团[2]

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中,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执政为民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开拓进取、讲求效率;坚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请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锡中央、省直属单位和外地驻锡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委各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五)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参加会议。

十五、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收集整理,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送秘书长审核筛选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未经协调的问题,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其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副市长参加。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派2名专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通过〈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十七、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召集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报市长签发。

十八、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能不开的会议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能由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各部门、各系统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15天以上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公文制发审批制度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公文制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明显不符合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二十三、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属于市政府部门分管的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时,由部门代拟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公文内容应注意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相符,与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相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相符。

二十四、市政府工作中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通过互联网、政报、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公文。

二十六、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二十七、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签发。

二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领导小组成立、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三十、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经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要部门之间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市(县)、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市(县)、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极紧会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迅速组织调查论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特急、紧急的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裁定。

政务督查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务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指示,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职能。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督查工作: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于年中和年终,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市长和负责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的副市长汇报。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在决定事项完成的期限范围内向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报告。

(四〉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在督查事项办理时限内向相关领导汇报。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督查事项分交各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将具体情况和理由书面呈报市政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十七、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后2小时之内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九、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每周周末前简要拟定下周活动计划,并将主要活动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据此预先做好安排。

四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上级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等活动。各地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或签发贺信、贺电的,应由有关地方和部门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和活动,以及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或领导同志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

四十三、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秘书长签署意见,分管对外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市长批准。上述部门、单位的副职出访,经市有关部门会审,秘书长签署意见,分管对外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四十四、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外办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分别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出差休假等请示报告制度四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出访)、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须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及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附 则

四十七、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4]

合作交流

2022年8月9日,中国中车与无锡市政府在无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3]

2022年11月2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与苏州市人民政府签署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协议。[5]

参考资料

1.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无锡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2-13)

2.市委部委办局 · 无锡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2-13)

3.中国中车与无锡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今日头条-界面快讯(引用日期:2022-08-10)

4.工作规则 · 无锡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8-11)

5.苏州无锡签署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 今日头条(引用日期: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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